科技日報記者王學武訴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宣判。
一中院終審判決認定,瑞星信息公司兩篇訴爭侵權文章,屬于對正常輿論監(jiān)督的打擊報復。科技日報所載王學武的文章內容基本屬實,王學武基于記者身份在新聞媒體發(fā)表文章,系正當行使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權利,無可非議。瑞星公司兩篇訴爭文章,內容失實,侵害了王學武的名譽權。
2009年2月17日,《科技日報》刊登該報記者王學武采寫的《一項重大原始創(chuàng)新何以大難不死——北京東方微點公司起死回生G末》長篇報道,在國內率先披露了2005年7月初,原北京市公安局網(wǎng)監(jiān)處處長于兵(于兵因貪污、受賄1690余萬元及徇私枉法罪,于今年8月20日一審被判死緩,近日由北京市高院核準生效)接受北京瑞星公司請托,指使原網(wǎng)監(jiān)處干警長張鵬云、齊坤(均已被判刑),調取假報案、假損失、假鑒定等證據(jù)材料,制造了“北京東方微點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傳播計算機病毒案件”的假案,這一假案使微點公司副總田亞葵無辜鋃鐺入獄,微點主動防御軟件上市受阻近3年,企業(yè)蒙受直接經(jīng)濟損失3000多萬元。
同年2月19日、2月25日,瑞星信息技術公司針對該報道發(fā)表了瑞星公司聲明:記者王學武編造假新聞惡意誹謗瑞星公司”和“記者王學武5年編造30余篇假新聞吹捧劉旭攻擊安全行業(yè)陷害瑞星”的聲明,捏造事實對原告進行惡意誹謗,引起互聯(lián)網(wǎng)大量轉載,嚴重侵害了科技日報記者名譽權。為此,科技日報記者王學武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定瑞星公司停止侵害、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等。
海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瑞星信息公司在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王學武撰寫的《一項重大原始創(chuàng)新何以大難不死——北京東方微點公司起死回生始末》為捏造事實、顛倒是非,亦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王學武存在勒索行為,并操縱他人炮制虛假文章違背新聞工作者職業(yè)道德的情況下即在涉訴聲明中多次使用“勒索”、“受賄”、“捏造事實”、“顛倒黑白”等詞語,亦將王學武描述為操縱他人炮制虛假文章嚴重違背職業(yè)道德的新聞工作者。上述評論屬于降低貶損王學武人格的侮辱性言詞,已超出正常的評論界ⅰ
鑒此,海淀法院認定瑞星信息公司的行為構成對王學武名譽權的侵害,并作出一審判決:一、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網(wǎng)站上刊登《瑞星公司聲明:記者王學武編造假新聞惡意誹謗瑞星公司》《記者王學武5年編造30余篇假新聞吹捧劉旭攻安全行業(yè)陷害瑞星》;二、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連續(xù)十日在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wǎng)站上登載致歉聲明,向王學武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需經(jīng)本院審查許可;如不執(zhí)行上述內容,則由本院選擇一家全國發(fā)行的報刊,刊登判決的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北京⑿切畔⒓際跤邢薰司承擔;三、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王學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五千元;四、駁回王學武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五千一百元,由王學武負擔五千元,北京瑞星公司負擔10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瑞星信息公司和原告科技日⒓欽咄躚武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北京市一中院審理認為,本案一審判決僅以該文章所涉事實未經(jīng)司法機關審理為由,認為構成瑞星信息公司發(fā)表侵權文章的起因,并作為判定瑞星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輕重的依據(jù)之一,明顯不妥,應予糾正。而在本案王學武的文章內容⒈臼羰檔那疤嵯攏瑞星公司基于一份不足以作為認定事實的錄音證據(jù)和該公司自己的主觀意見,在網(wǎng)站上公開發(fā)表兩篇訴爭文章,對王學武個人進行攻擊,已并非是澄清事實,而是混淆視聽,并侵害了王學武的名譽權。瑞星信息公司兩篇訴爭侵權文章,并無合理起因,而屬于對正常輿論監(jiān)⒌拇蚧鞅ǜ礎F淠諶菝饗越檔土送躚武應得的正常社會評價,具有相當?shù)挠绊懛秶?,會給王學武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一審判決確定的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明顯偏低,應予以增加。
在今天的終審宣判中,北京市一中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作出終審審判決:一、維持海淀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741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二、撤銷海淀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7415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北京瑞星信患際豕司賠償王學武精神損害撫慰金二萬元;四,駁回王學武其他訴訟請求。同時,終審判決還對一審訴訟費作出了改判。一審案件受理費五千一百元,由王學武負擔一百元,由瑞星公司負擔五千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五千一百元,由瑞星信息公司承擔。
(責任編輯:劉瑞剛)